熟齡情感新思潮
在熟齡族群中,「第二春」不再等同於再婚或共同居住的傳統模式。隨著壽命延長與生活自主性提升,越來越多人開始質疑:
- 我們一定要住在一起才能算「真正的伴侶」嗎?
- 法律婚姻制度是否真的符合成熟人生階段的需求?
- 是否有另一種方式,既能有伴、又保持獨立?
這些議題促使「分居不離婚」與「友誼式同居(Living Apart Together)」逐漸受到關注。
什麼是「分居不離婚」與「友誼式同居」?
| 名稱 | 定義 | 主要特點 | 法律效力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分居不離婚 | 已婚但分開居住,維持婚姻關係,但不共同生活。 | 保留婚姻身份、可各自生活。 | 有法律婚姻身份但不履行同居義務。 |
| 友誼式同居 | 伴侶關係但各自居住於不同地址的生活安排。 | 保有獨立住所、時間、空間;仍保持親密關係。 | 通常無婚姻法律保障(需自訂協議)。 |
【核心差異】
- 分居不離婚屬於已婚夫婦之間的生活安排;法律上仍是夫妻。
- 友誼式同居則是情侶或伴侶以 「互相陪伴但不共居」 的模式互相協議生活與情感安排,通常不具法律婚姻效力,但更靈活。
為什麼熟齡族選擇這種方式?

追求「陪伴」而非「束縛」
英國研究指出:
- 熟齡族在友誼式同居伴侶關係中,比起單身更有心理健康改善效果,甚至與婚姻或同居者接近。
- 在友誼式同居關係中分手帶來的心理衝擊,比離婚或同居分手小得多。
- 友誼式同居關係更能保持自我生活節奏與自主性。
避免共同居住的日常摩擦
共同同居可能會帶來日常家務與照護負擔、生活習慣衝突、空間與時間需求差異等。相對而言,友誼式同居允許彼此保持空間自主、避免瑣碎摩擦。這對熟齡族尤其重要,因為彼此已擁有成熟的生活方式與習慣。
法律制度未必符合現實需要
在許多國家,法律只承認婚姻或某些「民事結合」(例如法國的 PACS),對於同居伴侶的保障仍然有限。因此,對一些熟齡族來說保持婚姻以維持身份或福利、透過契約而非法律婚姻來建立關係、更自由地協議共同生活細節,成為一種更成熟的選擇。
法律與生活契約:確保清晰規範
既然「法律以外的親密契約」是核心解方,那麼什麼是可以規劃的內容?
契約內容建議表
| 項目 | 可以規劃的內容 | 實際目的 |
|---|---|---|
| 同居與聚會安排 | 周末相聚頻率、住家互訪計畫 | 避免誤解與期待落差 |
| 財務安排 | 生活費分擔、共同開銷協議 | 避免共同財務糾紛 |
| 居住安排 | 各自住所、緊急時的替代安排 | 保持獨立生活空間 |
| 健康與照護 | 若一方生病或需照護時的安排 | 提早規劃降低風險 |
| 資產協議 | 共同購置物品權益、未共同資產保障 | 避免分手後紛爭 |
| 生活責任 | 例如通信、重大決策協商方式 | 建立互信與共同生活規範 |
同居協議(Cohabitation Agreement)是什麼?
同居協議不是婚姻,但可設定:財務責任、分手時的資產安排、共同生活規則。在某些司法區內具有法律效力,可以預防未來糾紛。
社會與心理層面的影響

抗拒孤獨、增強支持網絡
- 熟齡族若與他人共同生活或建立密切社交關係,幸福感更高。
- 雖然友誼式同居與婚姻不同,但仍能建立情感支持網絡。
友情與伴侶感情的融合
「友誼式同居」強調的不是性關係或婚姻結構,而是情感互助、信任與尊重。對於不需法律婚姻保障的人來說是一種「生活友伴」就等於情感的支撐,不同於宿命式的「結婚即一切」。
可能的挑戰與誤解
社會刻板印象
傳統社會往往認為伴侶一定要「住在一起」、不結婚等於「不認真」,但這種想法忽略了:現代生活的多樣性、成熟情感的自主選擇
沒有法律保障的風險
沒有婚姻法律保障:
⚠ 在一些司法體系下可能在醫療、財產等層面缺乏保障
⚠ 若契約不完善可能引發爭議
因此在設計協議時,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。
給熟齡族的 7 個實用策略

- 先定義彼此關係模式:是友誼式同居、友伴關係,還是維持婚姻但分居。
- 書面協議:用契約清楚界定共同生活細則。
- 財務透明化:共同費用與個人支出先行協商。
- 明確居住與探訪安排。
- 健康與照護預案。
- 求助法律與財務顧問。
- 定期溝通與協議檢視:避免誤解擴大。
成熟情感需要新的語言與模式
當我們談論熟齡「第二春」,不用再受限於傳統婚姻框架:
- 分居不離婚,到底是不是分手?
- 為什麼「住一起」不是唯一的愛情表達?
- 法律之外的契約,是否才是彼此真正的承諾?
在這個變動的時代,建立一種理性、尊重個人界線、兼具陪伴與獨立的生活方式,是對成熟情感最深刻的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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